經過一定的檢查程序,符合以下情況的病人才能夠被診斷為功能性消化不良:
第一,出現上腹痛,上腹痛打嗝,食欲不振,惡心,嘔吐等癥狀,而且持續的時間至少在最近的六個月中累計超過十二周。
第二,排除患有器質性的胃腸疾病,經過檢查證實病人不存在食管炎,觀察胃以及十二指腸潰瘍,胃黏膜糜爛腫瘤和肝膽胰疾病等器質性,系統疾病,以前也從未得過上述疾病,才能夠診斷功能性消化不良,
第三,排出全身性疾病,病人沒有糖尿病腎臟病結締組織病以及精神病等等。
第四,沒有接受過腹部手術的病人,排除以上情況的時候,才能夠診斷為功能性消化不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