對于踝關節脫位以后的病人,早期是絕對不可以進行走路的。因為本身踝關節出現脫位,失去了正常的解剖結構,如果繼續走路,就會引起局部關節囊韌帶損傷加重的,所以說早期是絕對不可以走路的。再就是對于復位以后早期,也是不可以進行走路的,因為關節囊、韌帶還沒有修復,過早的進行下地活動就會加重損傷,并且不利于損傷修復。
通常情況下,要想走路活動需要等到1個半月左右,拍片復查骨折的地方有骨痂生長了,局部韌帶修復比較穩定了,才可以拄拐杖進行適當的下地活動。并且需要燙洗以后加強關節的屈伸活動,來恢復病人正常踝關節活動度,從而恢復病人正常功能就完全可以,完全的負重行走大約需要3個月左右的時間。